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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没有预售许可证签定的房子生意合同有用吗?法院判定:无效地产公司交还悉数费用

  据兰州晚报报导在售房过程中,不少开发企业在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售房,以缓解金钱上的压力。但这类做法往往导致合同效能存疑,且有或许发生开发企业承当违约责任的潜在危险,直接影响买受人的买房权益。近来,西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同房子生意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刘某计划购买某地产公司预售的一间临街商铺,遂与地产公司签定了《商铺认购合同》,约好了认购商铺的房子编号、商铺交给时刻、商铺价款等。一起,刘某又与该公司签定了《商铺托付运营管理合同》,约好刘某自愿托付该公司运营管理上述认购商铺,并约好了托付运营期限、初装费、托付运营收益金按份额抵扣房款等详细事项。合同签定当日,刘某向地产公司付出了商铺首付款及初装费合计7万余元,公司也向刘某出具了收据。两年后,合同约好的商铺交给期限届满,但地产公司迟迟不交房。刘某多次交涉无果,遂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令地产公司交还其付出的7万余元购房款及初装费。

  审理过程中,被告地产公司辩称未如期交给商铺是客观原因所造成的,公司片面上并无差错,且相关手续现在正在完善中,很快就可以将涉案商铺交给刘某。法官问询“客观原因”详细是什么时,被告含糊其辞,这引起了法官的置疑。后经法官查明,涉案商品房根本就没有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因为涉案商铺在原告起诉前仍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照法令规定,两边此前签定的《商铺认购合同》属无效。不仅如此,根据前款合同签定的《商铺托付运营管理合同》也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法院据此判令被告地产公司将涉案商铺的购房款及初装费悉数返还原告刘某。

  法官提示购房者:预售是房地产买卖商场中非常遍及的一种出售方式,因为预售时房子没有建成,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实际上进行的是一种房子期货生意。为保证买受人的利益及商品房生意商场的买卖次序,我国法令制止开发企业在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预售,不然或许会引起预售行为无效。